河间市 2016年度新农合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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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07-29
河间市 2016年度新农合补偿办法


一、门诊统筹
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合农村居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医药费用和一般诊疗费需全额付款,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垫付补偿金。参合农村居民的补偿款于就诊次月,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通过河间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 “新农合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补偿户的“新农合银行卡”内。
二、住院补偿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报销。参合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患者或家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新农合银行卡、村委会证明、经办人和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页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即报处”办理报销手续。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报销。凡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签署“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的,参合住院患者出院后,患者或家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新农合银行卡、村委会证明、经办人和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页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即报处”办理报销手续。
3、市外住院参合患者出院后,患者或家属应在30日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新农合银行卡、村委会证明、县外住院转诊审批核查表、经办人和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页及加盖就诊医院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统一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和《诊断证明》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4、住院的参合居民办理完补偿手续后,住院报销资料审核无误,定点医疗机构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每日将当日结算的参合住院患者或慢性病人的补偿款,通过河间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直接由“新农合资金专户”拨付到补偿户的“新农合银行卡”内。
三、转诊规定
1.普通疾病参合患者:常见病、多发病等市(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疾病,不得转市外治疗,确因病情需要或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水平限制,必须转往市外诊治的,首先到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再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登记,转诊医院应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否则不予报销。未经转诊越级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按相应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降低10%。
2.急、危、重症患者:可先就诊抢救治疗,所住医院必须是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然后于就诊5日内,由患者家属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登记,符合规定的补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报销比例按相应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降低10%。
3.在外务工、居住、求学的参合人员以及危、急、重症患者,5日内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出院后持在外务工、居住、就读等证明和住院资料,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报销比例按相应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降低10%。
四、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对活动性结核病、慢性肾炎、肝硬化、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白血病、血友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硬皮病、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癫痫病和肾病综合征等18种疾病纳入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五、重大疾病救治补偿
1、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尿道下裂等手术治疗、尿毒症、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共22种。
2、申请审批报销程序:患有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的患者到河北省内救治定点医院就医,由患者或家属持合作医疗证、患者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定点医院出具《河北省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救治申请审批表》和《诊断证明书》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出院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六、大病保险
1、2014、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已上解到沧州市财政局专户,资金总额为3432.99万元,其中2014年1370.09万元,2015年2062.90万元。
2、起付线:10000元。
3、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1-3(含)万元,补偿比例为45%;3-5(含)万元,补偿比例为55%;5-7(含)万元,补偿比例为65%;7-9(含)万元,补偿比例为75%;9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80%。对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在1万元以上,补偿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偿。注:大病保险符合规定的补偿费用=新农合符合规定的补偿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超出10000元以上的部分都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
4、封顶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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