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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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3-15

为何需要法人地位?
无法人地位,无“通行证”
去年底,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上表示,虽然《宪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我国规范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少之又少,导致集体经济发展的顶层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包括:集体经济管理主体法律缺失,集体资产产权管理缺乏法律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管理法律缺失,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均有提及集体经济组织,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几乎是空白的,导致国家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缺少法律依据。一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经由折股量化改造而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登记困惑和身份认同尴尬,没有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通行证”。这些都不利于切实维护好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当前,由于缺乏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取得经营资格,限制了其自主经营活动。比如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不能独立开展经营业务,不能在银行开账号,更不能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也没有在税务部门申请购买税票的资格。而不少地区,村民委员会代行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权力,造成政经不分,也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功能。
多年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公开撰文表示,全国有24.8万个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法律人格,这给这三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也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由此造成了农民权益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最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问题。
法人地位有何用?
实现“政经分离”
全国人大代表、江门市市长邓伟根在北京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他认为这是佛山南海探索的“政经分离”的进一步体现。邓伟根表示,按照《公司法》等规定,不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完整的市场主体,属于“四不像”,自治组织介入了经济组织的运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将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按照市场的机制,释放出巨大的动能。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南岭村社区党委书记张育彪认为,如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市场中发挥主体作用,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他指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现实的需要。比如珠三角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正在进行股权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把股权固化,有利于集体经济运作,逐渐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
农民权益股权化
全国人大代表、温氏股份董事长温鹏程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社团组织还是经营组织,首先要把这个明确下来。“现在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账户都开不了。”而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但经济组织的账目由自治组织来管,“这就是很明显的产权不清晰。集体经济组织要法人化,集体资产财务化,农民权益股权化。比如在300人的经济组织中,你占有多少股权,固定了这些权属关系后,农民的利益就有保障了”。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向晓梅教授说:“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怎么投资?怎么分红?赋予其法人地位,奠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土地流转、租赁,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村集体有收入后,就有能力加大公共投入,又可吸引更多开发项目,从而吸引人才返乡,形成良性循环。”
成为合法市场主体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就不是合法的市场主体,“跟人家签合同,人家不认你,你打官司,也会遇到难题。没有成为正式的市场主体,就没有办法在市场经济中叱咤风云,不能够很好地发展”。
张晓山表示,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意味着其和村委会的功能必须分开,村委会是自治组织,集体经济是经济组织,也就意味着现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一些相应的法律都要修改,“因为那些法律赋予了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都有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那是不对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指出,法人最关键是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民事活动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能在不断地变化,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土地以外,还有很多工业,服务业、物业等,法人地位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民事活动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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