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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暴力能否“以暴制暴”?律师:确有必要时可使用工具

  • 作者: 上游新闻
  • 来源: 上游新闻
  • 点击: 57769

时间: 2022-06-12

  近日,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据唐山警方最新通报,6月11日下午,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在某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九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上述九名归案者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遇上暴力犯罪,旁人制止的手段和限度如何把握?因此打伤人,算不算正当防卫?法律层面有无健全的制度保障?围绕这些问题采访多位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解释,九名涉案者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害女性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以上,则可依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晓骞律师介绍,积极与犯罪行为做斗争,造成侵害人伤亡的,刑法以正当防卫的方式进行了制度建构;在见义勇为中,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民法典也以健全的制度规范给予了全方位保障。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刑法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也是大家所说的“无限防卫权”。如果为了制止暴力犯罪,确有必要使用工具的,也无可厚非,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制止暴力犯罪能否“以暴制暴”?律师:确有必要时可使用工具

  遇上暴力犯罪,旁人制止的手段和限度如何把握?能否“以暴制暴”?又是否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谈到他人制止暴力犯罪的限度问题,其实就涉及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胡永平解释,刑法第二十条对“以暴制暴”的情况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胡永平说,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度有明确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难度较大,特别是面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时,他人根本无法判断对方的意图,也无法预料后果是什么,如果过于苛责防卫人的防卫限度,就会使正当防卫对受害人的保护失去意义,反而会让受害人面临刑事追究的窘境。

  因此,刑法也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也是大家所说的“无限防卫权”。如果为了制止暴力犯罪,确有必要使用工具的,也无可厚非,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彭新林同样提到,面对暴力犯罪侵害,旁人制止的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制止行为与行凶者的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以避免防卫过当。

  “只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制止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基本相适应,且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抄家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彭新林说,《民法典》还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见义勇为导致自身伤亡的,民法典以健全的制度给予保障

  制止他人暴力犯罪时,引发伤亡怎么办?现有法律制度能否给人足够的“勇气”?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晓骞律师介绍,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每位公民都应当挺身而出,或者寻求国家机关的帮助,或者自行进行制止,只有形成风清气正、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与环境,才能最大程度防范社会中不良行为的发生。

  “制止犯罪行为,有时候,伤亡是双向的。积极与犯罪行为做斗争,造成侵害人伤亡的,刑法以正当防卫的方式进行了制度建构;在见义勇为中,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民法典也以健全的制度规范给予了全方位保障。”时晓骞说。

  胡永平律师提到,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为制止犯罪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因见义勇为导致自身伤亡的,本人或家属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并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同时,本人或家属也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向受益人要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从行为确认地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因见义勇为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人员,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彭新林提示,在制止他人犯罪的过程中,也要把握好制止或者防卫行为的限度,注意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既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也不能损害他人不应损害的合法权益。应当倡导的是,不仅要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要讲究策略方法。


(责任编辑:董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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